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奖励举报“红包”、回扣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3-07-07
第一条为了保障病人、群众(包括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下同)依法依纪检举、控告的权利,鼓励举报收受“红包”、回扣的有功人员,促进卫生行风建设,让人民群众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中共福建省纪委、省监察厅《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病人、群众依法依纪向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单位举报医务卫生人员(包括医疗卫生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经查证属实,在卫生行政机关监督下,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依照本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为了有利于查实“红包”、回扣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提倡以真实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进行举报。
第四条凡符合下例条件之一者,均给予奖励:
(一)举报医务卫生人员收受“红包”(含现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
1.医务卫生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受病人、家属或单位、个人以各种名义送的“红包”;
2.医务卫生人员以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收取病人、家属、或单位、个人、以各种名义送的“红包”;
3.医务卫生人员暗示或者索要病人、家属或个人的“红包”。
(二)举报医务卫生人员收受回扣(含各种款物等)。
1.医务卫生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取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以任何形式发的临床促销单,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科研费等;
2.医务卫生人员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商店购药或医疗器械收取好处费;
3.医务卫生人员收受医院相关科室提供的各种诊断、检查和治疗的开单费;
4.医务卫生人员以介绍转诊病人为由收取的“介绍费”、“转诊费”等;
5.医务卫生人员收受医疗设备,试剂、一次性医疗器械、办公用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给予的财物;
6.在基建修缮工程中收受的回扣。
(三)为卫生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红包”、回扣做出贡献的。
凡经有关部门奖励过的同一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被举报单位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第五条医务卫生人员在无法拒收“红包”、回扣的情况下,应在24小时内向单位纠风部门报告,并在48小时内将款物交到单位指定部门,逾期不报告、不上缴的,视为收受“红包”、回扣。举报人虽举报属实,但医务卫生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已将“红包”、回扣上缴的,不购成收受“红包”、回扣,对举报人不予奖励。
第六条 对举报“红包”、回扣人员的奖励,一般在“红包”、回扣问题查实后一个月内兑现。奖励采取向有效举报有发放奖金的办法,并对受奖人的身份、奖励情况严格保密。
第七条奖励实行一案一奖。根据经查实的被举报人收受“红包”、回扣金额和情节轻重,按比例发给奖金。
(一)举报“红包”奖金。
举报“红包”金额500元以下的,按1000元奖励;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按2000元奖励;举报医务人员索要或暗示索要“红包”的不论金额多少,按3000元奖励。
(二)举报回扣金额。
举报回扣金额1万元以下的,按500元奖励;1万—10万元的,按500—3000元(5—3%)奖励;10万—50万元的,按3000—15000元奖励(3%)奖励;50万—100万元的,按15000—20000元(3—2%)奖励;1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重奖。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有特殊贡献举报人员的奖金,应报省卫生厅备案,不受金额控制。
第八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资金来源办法由单位自定。
第九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报批和发放,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具体承办,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监察、纠风等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因未做好保密工作,导致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单位统一制作告示通知或告示牌,将本办法向病人、群众公布,并公开举报电话号码。省卫生厅举报电话:0591-7856953,举报电子信箱:jcs@fjphb.gov。医疗卫生单位应将告示通知或告示牌,悬挂在门诊、病房各科室醒目位置,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医疗卫生单位每半年向同级卫生行政机关,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局每半年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专题书面报告 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OO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福 建 省 卫 生 厅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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