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业纪律“八不准”规定
发布时间:2004-04-29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送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二、医务人员不准接受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做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而收取回扣、提成;
四、医疗机构或科室及医务人员不准通过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违规开单提成;
五、医疗机构不准违规乱收费、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六、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不准科室实行经济承包、单独核算和擅自收费、卖药、设立小金库等;
七、医疗机构不准在中标药品确认和配送企业选定等招标工作中,向中标人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和物品;
八、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准开大处方、滥用药、乱检查,增加患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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