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07-01-21
一、医保门诊就诊流程
(一)首次到本院就诊者,必须持患者本人医疗保险卡至收费处转换为本院就诊卡。
(二)医保对象持转换过的本院就诊卡,即可到医生诊室挂号就诊,挂号当日有效。
(三)参保人员持卡就诊后可先到功能科检查,至药房取药,最后至收费处发送当日就诊处方,超出个人帐户部分由患者缴纳现金,最后换回患者的医疗保险卡。
(四)收费处提供清单打印、出具发票;导诊台提供医保咨询等便民服务。
二、医保卡的挂失、补卡手续
(一)参保人员的医保卡发生遗失时,应及时拨打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挂失电话(0599)8870963暂时冻结本人的个人账户。
(二)参保人员应在三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挂失手续,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医保卡被冒用的,由参保人员本人承担经济损失。
(三)参保人员的医保卡因损坏或遗失需要补卡的,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及时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补办医保卡。
三、个人账户的使用
(一)医保卡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以及到定点药店购买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费用的支出。
(二)医保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按活期利息计算,年末核对无误后,计入该户,结转下年使用,并按《继承法》规定可实施继承使用。
(三)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暂时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继续使用。
(四)参保人员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凭有关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医保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凡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补缴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五)个人账户查询。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查询本人个人账户资金和医疗费用状况。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时可在发票(或住院结算单)上查询到个人账户余额。
四、商业医疗保险及其理赔手续
(一)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和属于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在门诊就医.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费用由统筹资金和参保者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即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的最高金额)作为商业医疗保险的起付线(即商业医疗保险的起付金额)。
(三)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险事故责任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管理办法和项目、目录范围执行对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特殊医疗,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可由保险公司审核支付。
(四)市保中心设置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咨询服务窗口,接受参保人员的报案、单据初审及赔付款等工作。
(五)患者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单据和用药处方等材料,保险公司对手续齐全的理赔申请,正常件的理赔期限为7个工作日;重大案件的理赔期为30个工作日。
五、我院医保住院费用清单的阅读
(一)凡在我院住院的参保人员出院时,可在住院处收费窗口打印一份医保住院费用清单,该清单包括费用名称,规格、单位、单价、数量、金额,自付比例等内容。
(二)规格、单位、单价、数量、金额。主要说明每一使用项目的规格和单位(主要指药品)、单价、合计使用次数、合计金额。
(三)自付比例。有部分医保项目必需由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例如:清单显示自付比例为5%,即个人负担为5%;自付比例为10%,即个人负担为10%,依此类推。
(四)费用合计。费用合计指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此外为方便患者,另在清单左下角提示此次住院已预交的金额,并附注:清单中带“▲”号的药品为出院带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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